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
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
(1991年5月28日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建设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目的,是强化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使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跟上改革开放的步伐,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地方政府部门所属和中国科学院所属的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独立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章 等级划分与考核内容
第四条 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省(部)级三个等级。国家一级、国家二级等级标准及考核内容见附件一。
第五条 省(部)级标准及考核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未单独制定部级标准的部门,其直属科技事业单位的考核、评审可按该单位所在的省级标准进行。
第三章 申报、考评与审批
第六条 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申报工作,原则上采取自愿申请,逐级晋升的办法。一般在升级一年后方可申报更高一等级。
在首次申报档案管理等级时,对确实具备越级申报条件的单位,其越级申报需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批准。直接申请升为国家二级档案管理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直接申请升为国家一级档案管理的单位必须经国家档案局批准(科研单位同时抄送国家科委,勘察设计单位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考评和审批工作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从严要求。
第七条 升级申报程序为:各单位在严格按照《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国家级标准及考核内容》自检合格后,按其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见附件三);并填报《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附件四)及《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五)。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所属单位向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地方专业主管部门;部委直属单位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的考核评定,按隶属关系进行。地方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升级以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地方专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定;部委直属的单位以国务院主管部门为主,会同或委托(必须有委托函)单位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评定。国家一级档案管理的考评应分预审和考评两步进行。
第十条 考评工作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自检情况汇报;
(2)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
(3)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评意见并作出考评结论;
(4)向申报单位公布考评情况,并宣布考评结果;
(5)整理汇总有关考评材料,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告(上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审批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考评组的考评意见和结论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国家一级档案管理”单位的审批工作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档案局批准;“国家二级档案管理”单位的审批工作,由国家档案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备案材料见附件二)
科研单位档案管理的等级经批准后抄送国家科委;勘察设计单位档案管理的等级经批准后抄送建设部。
“国家一级档案管理”的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省(部)级档案管理”的申报、考评和审批工作由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
第四章 考评组的组织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需要设立考评组,负责进行考核评审工作。考评组由国家级和省(部)级评审员组织。
第十四条 考评组一般由5--7人组成。考评“国家一级档案管理”单位时,考评组至少应有4名国家级评审员;考评“国家二级档案管理”单位时,考评组至少应有2名国家级评审员。
第十五条 国家级评审员的条件
(1)能够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和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够熟练掌握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标准,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档案业务指导或科技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六条 国家级评审员的职责
(1)接受对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进行的业务咨询;
(2)参加国家一级、国家二级档案管理的评审工作;
(3)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反映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情况和问题。
第十七条 国家级评审员的聘任
国家级评审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推荐,国家档案局审核后聘任(推荐登记表见附件六)。
第十八条 各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中,已聘任为企业档案管理国家级评审员的,可以兼任科技事业单位管理国家级评审员。
第十九条 推荐人选中要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或科技管理人员。档案管理国家级评审员任期五年,到期可以续聘。不再从事升级工作的应改聘。
第五章 发证与奖励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等级证书是验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标志。获得国家级档案管理证书的单位,在全面质量管理、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单位管理升级等考核验收时,享受档案管理专项工作免检权,并可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考核依据。
国家档案局统一印制国家一级、国家二级档案管理证书,并定期公布“国家一级档案管理”单位名单。
第二十一条 暂未进行单位管理升级等评估活动,而先行获得档案管理升级证书的单位,单位要给予有关部门或人员以表彰和相应的奖励;单位已进行管理升级等评估工作,档案管理达到同步升级或高于单位管理等级者,档案管理部门和人员同时享受单位管理升级的奖励待遇。对档案管理升级工作做出重要成绩、表现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其事迹可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或晋升的考核依据。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科技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定期可不定期地对已升级单位进行复查,发现单位的档案管理水平低于证书等级时,要求单位限期整改,到期不合格者,要上报发证机关降级或吊销其证书。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档案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对个别单位进行复查,对升级工作中不坚持原则的考评组提出批评,并取消不合格单位的国家级档案管理等级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县团级以下科技事业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执行。厂矿企业下属的科研、设计院(所)可执行《企业档案管理升级试行办法》,但已按该办法升入国家级档案管理的设计单位,在晋升国家级设计院时应按《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进行复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国家级标准及考核内容。(略)
附件二: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晋升国家级考评上报及备案材料目录和要求。(略)
附件三: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申请报告内容。(略)
附件四: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略)
附件五: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及填写说明。(略)
附件六: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国家级评审员推荐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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