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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 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检字[1991]第170号
  • 【发布日期】1991-06-01
  • 【生效日期】1991-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 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
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170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条规定的冒牌商品是指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者代号的商品中,“产地、厂名或者代号”三者是并列关系,只要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者代号中的一种,即属冒牌商品。行为人出售或倒卖冒牌商品,即构成投机倒把行为。
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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