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重申地区统一定额等管理分工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重申地区统一定额等管理分工的通知
(1991年6月7日建设部建标字第369号文发布)
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取费标准)及材料预算价格等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和管理职能,建国以来一直是由国家主管基本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的。自一九五四年国家建设委员会成立,概预算定额等的管理职能即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转到国家建委。由于国家机构多次调整,在国家建委三次撤销期间(一九五八、一九六一、一九八二年),该项工作先后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综合部门负责管理,直到一九八八年国家机构改革,该管理职能由国家计委转到建设部。
在中央国家机关职能转移的同时,中央与地方的管理权限也作相应调整,其中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等(现改称“地区统一定额”)的制订、审批、发布和管理权限,于一九五八年由原国家建委下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有关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的管理制度、办法由国家主管基本建设综合管理部门管理,上述管理职责并在原国家计委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标(1983)1038号、计标(1985)352号、(1989)建标字第248号等文件中都作过明确规定。
现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国机中编(1990)14号关于建设部“三定”方案通知的规定,建设部“是国务院领导下综合管理全国建设事业的职能部门”,“将原计委主管的基本建设方面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标准定额等职能划归该部”。同时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59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中,有关标准定额要在建设部统一规划部署下制订的精神,现就有关“地区统一定额”等制定及管理分工作以下重申,以保证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地区统一定额,包括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材料预算价格、单位估价表,及与其相配套的其他直接费定额,间接费定额(即取费标准)等,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负责组织制订、审批、发布和管理,报建设部备案。其中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应同时报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和市政、园林、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单位估价表,及与其相配套的其他直接费定额、间接费定额等,除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以外,均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负责组织制订、审批、发布和管理,并报建设部备案。
三、地区统一的建筑工程概预算定额(包括与概预算定额相配套执行的各项费用定额)、估算指标的制订、修订计划,应按照建设部的统一部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负责编制,经建设部综合平衡汇总制订,报国家计委批准后,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估算指标(年度或五年)制订修订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在有关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组织落实。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在制订、修订上述各项定额、预算价格等计价依据时,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以确保各项计价依据的编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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