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购买调剂外汇额度款 准予从批发业务计税依据中扣除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购买调剂外汇额度款
准予从批发业务计税依据中扣除的通知
(1991年7月1日国税发<199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区反映,有些企业从国外进口商品,因本企业没有外汇,需从外汇调剂中心按国家牌价调进外汇额度,然后配人民币换成外汇,用于支付购货款,对企业调剂外汇额度款,可否作为进货原价,在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时,予以扣除。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1991年9月1日起,对经营单位从外汇调剂中心按国家牌价购买调剂外汇额度所支付的人民币,在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时准予计入进货原价从批发业务计税依据中扣除。同时,对经营批发业务的单位出售外汇额度所得收入,应一律并入进销差价中,计征批发环节营业税。
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营字第050号通知中,与本通知的规定有抵触的,从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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