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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防止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伤亡事故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建字第514号
  • 【发布日期】1991-07-29
  • 【生效日期】1991-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防止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伤亡事故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防止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伤亡事故的通知

(1991年7月29日建设部建建字第514号文发布)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在深入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中,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认真组织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活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继续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自今年四月份以来,部分地区施工伤亡事故有所抬头,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四月二十三日,青海省湟中县粮食总局寨乡粮油管理所在拆除旧粮库时,发生倒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3人轻伤;五月十五日,山西省运城地区建筑设计院工程队,在地区土地局家属宿舍工地,砌筑的房屋砖墙倒塌,造成5人死亡,2人重伤;五月十六日,安徽省电力局第二电力建设公司,在江苏常州戚墅堰电厂工地,塔吊起吊60吨重水冷壁时整体倒塌,造成5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5台大型设备损毁,预计损失达500万元;六月十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三建公司总承包的牡丹江市丽江饭店扩建楼工地,安装龙门架时发生架体倒塌,分包单位尚志市庆阳工程公司3人死亡;六月二十九日,内蒙伊克昭盟一建公司,在伊盟准格尔旗陶瓷厂工地吊装厂房屋面板时,钢屋架变形连同屋面板倒塌坠地,9人从屋面坠落,4人死亡,2人重伤;七月十八日,辽宁省辽阳市建筑设计院,在辽阳市热电厂工地进行工程地质勘察,一台汽车式钻机提升支架时碰触6.6千伏高压线,造成3人死亡。发生上述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领导不力,管理不严,违章指挥以及当事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操作。这些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必须引起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的高度重视。为防止工程建设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请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建建(1991)7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和最近颁发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切实抓好。各级领导对安全工作绝不能有丝毫松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企业要建立以行政一把手为首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搞好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安全资格是企业资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筑企业必须在规定的营业范围内承包工程,要加强施工现场和生产场所的安全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建筑企业安全资格管理细则,结合达标活动对企业进行考核,对安全生产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评为先进,不准升级。对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要限期停产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准承包工程。对情节严重的,企业资质管理部门要降低其资质等级,切实树立起安全生产否决权。

三、认真搞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把检查的重点放在企业对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方面。根据对施工现场和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整改情况,评价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督促企业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的作用,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保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企业除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组织定期检查和季节性、专业性检查,要坚持检查记录、整改、复查、销项制度,消除事故隐患。

四、针对外包工在生产第一线所占比例大,伤亡事故多的状况,企业要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同时,要加强对外包工的安全管理,在总分包合同中要明确外包工安全生产责任,并建立对外包工的安全检查、安全交底制度。决不允许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五、认真研究防范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和机具伤害等建筑施工的“多发病”、“常见病”。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防护设施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近年来,一些地区坍塌事故比率有所上升,伤亡人员较多,对此也要予以足够重视。

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时对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抓好近一个时期以来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和结案工作,对事故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以教育当事人和广大干部群众,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牢记安全生产职责。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此要进行协助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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