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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饮业进口自用洋酒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署监1[1991]1122号
  • 【发布日期】1991-08-12
  • 【生效日期】1991-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饮业进口自用洋酒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饮业进口自用洋酒问题的批复

(1991年8月12日署监一<1991>1122号)

上海海关:
你关八月十日传真电报收悉。关于洋酒进口问题,我署署监一<1991>763号文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寄售进口洋酒、啤酒、饮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中明确“今后除寄售进口外,一律不再批准进口洋酒”。你关来文中提出的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饮业为营业自用而进口的洋酒问题,经商经贸部研究认为,上述企业可自行组织进口本店餐饮业所需的洋酒,但不得在附设的商品部搞出售、批发业务。
以上,请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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