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经营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经营管理的通知
(1991年8月23日)
自国务院发布第55号令《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发〔1990〕31号《国务院批转机构改革办公室对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与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职能分工意见的通知》以来,一些城镇房地产管理部门已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参与土地经营活动”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行为,一般可由房地产经营管理部门管理”的职能分工,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配备了专门人员,制订了具体规定和办法,通过试点积极开展各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对地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国家收回了一定的土地收益,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定的财政来源,对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大部分城镇地产经营管理工作进展较慢,有的城镇在地产经营活动中出现了许多隐价、瞒价以及私下交易土地的现象。各地虽然通过收取增值费、超标费、罚款等措施收回部分国有土地收益,但仍有大量国有土地收益和交易税费流失。
开展城镇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经营管理机制,是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重要体现。加强这项工作,可以更好地为建设事业提供土地保障,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并促进房地产业的协调发展。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地产经营的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尽快把这项工作抓起来,完成国务院交给我们的任务。
(二)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城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经营活动的管理。
(三)我部正在制订有关房地产经营和城镇国有土地转让活动的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后附)。各地也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地产经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并选择有条件的市(区)、县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完善提高。
(四)在房地产经营活动中,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土地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一道转移时,房地不可分割。
(五)做好城镇土地价格的评估工作是加强地产经营管理的核心。要在调查、测算、论证的基础上,会同规划、城建等部门,科学地确定土地价格的评估原则和方法,保持稳定合理的地价水平,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房地产经营活动提供可靠的依据,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地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代政府收取的土地收益,要专项列支,上交财政,按国家规定用于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和土地开发。
(七)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其他有关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上述各项管理工作。各地实施情况请及时报当地政府和我部。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