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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 犯罪分子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文号】高检发研字[1991]4号
  • 【发布日期】1991-09-25
  • 【生效日期】1991-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 犯罪分子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
犯罪分子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问题的答复

(1991年9月25日高检发研字<1991>4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91)18号《关于犯罪分子在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期间能否担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理、副经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86>高检会(三)字第2号《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则,可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包括我方与港、澳、台客商合资、合作企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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