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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石油企业 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待业家属视为城镇待业人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力字(1991)58号
  • 【发布日期】1991-10-18
  • 【生效日期】1991-10-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石油企业 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待业家属视为城镇待业人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石油企业
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待业家属视为城镇待业人员的复函

(1991年10月18日劳办力字(1991)58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石油企业城镇户口的待业家属视同城镇待业人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第66号令发布的《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原劳动人事部《城镇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劳人培〔1984〕9号)规定的条件,对石油行业“有城镇非农业户口、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的待业家属”,应视为城镇待业人员,地方各级劳动部门及其就业服务机构应予以待业登记;对已经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的,可不再增补登记手续,但可享受国家对城镇待业人员的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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