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粮食储备局储备粮油业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粮食储备局储备粮油业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1年11月23日国税发〔199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粮食储备局是国家专门负责储备粮油的事业单位,现由商业部代管。目前,该局在全国各地设有专储粮油仓库,与商业、粮食部门和其它单位的仓库性质完全不同,所储备的粮油只用于战备、救灾和国家指定的专项用途,不进入流通领域。鉴于这种情况,并经财政部同意,现对国家粮食储备局的业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该局在全国各地的专储粮油出库时,按一定比例收取的出库费,全部用于仓库和设备的更新改造。为照顾该局资金困难的实际情况,对该项出库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对经国务院批准调出用于救灾和专项用途的平价粮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对不属于上述规定免税范围的其它经营业务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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