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地下铁道 与轻轨交通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地下铁道
与轻轨交通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1年11月23日建设部建城字第785号文发布)
为保证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避免由于管理失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失误,现将《关于地下铁道与轻轨交通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关于地下铁道与轻轨交通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地下铁道和轻轨交通设备的国产化奠定基础,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担负我国城市地下铁道和轻轨交通的所有建设和设计部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统一车辆型式
(一)车辆是地铁与轻轨的主要设备,数量多、投资大。车辆的选型必须周密慎重,同时,既要考虑不同地区的客运需要,更须保证便于国内组织生产和保养维修,车辆类型应最大限度地力求统一。
(二)地铁车辆全国采用两种类型
甲型车--车体宽度2800毫米,车体长度19000毫米,车体高度(车顶至轨面)3515毫米;
乙型车--车体宽度3000毫米,车体长度22000毫米,车体高度(车顶至轨面)3800毫米(设空调);
(三)轻轨车辆全国采用统一型式:车体宽度为2600毫米的四轴、六轴、八轴车。
第四条 地铁与轻轨的轨距
鉴于我国地面铁路、有轨电车和建成的地下铁道均采用标准轨距(1435毫米),同时考虑车辆、设备运输便于与地面铁路过轨,因此,我国地铁与轻轨的轨距一律采用国家标准轨距1435毫米。
第五条 电压
地铁--系统直流标称电压为750V或1500V;
轻轨--系统直流标称电压为750V(600V为非推荐值)。
受电方式可根据城市环境条件和安全要求因地制宜采用。
第六条 列车自动控制系统的采用
采用由列车自动控制(ATS)、列车自动防护(ATP)、列车自动运行(ATO)组成的列车自动控制系统(ATC),并相应建立通信网络以实现行车指挥和列车运行自动化,是保证高密度、安全行车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此系统的采用相应要增加工程造价、维护费用和技术管理的复杂程度,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与国力以及各地的具体情况,应慎重选定。可根据客运量和通过能力的要求,采用高、中、低不同标准档次的设备,并予留适当发展余地。
第七条 建设地铁及轻轨的客流量标准
城市是否发展快速轨道交通,以及建设地铁还是轻轨,决定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基本依据是客流量。在选建地铁和轻轨方面,要防止修建轻轨即可满足客运需要而建了地铁造成巨大浪费,或应修建地铁而建了轻轨造成最终不能解决交通问题的重大失误。为此规定:建设轻轨客流量标准为远期单向高峰小时客流量超过1万人次;建设地铁客流量标准为远期单向高峰小时客流量超过4万人次。
第八条 地铁与轻轨的近、远期设计年限
为保证地铁与轻轨不会在建成后短期内频繁改造或长期欠负荷运营,必须规定较合理的设计年限。同时鉴于客运量有逐步增长的客观规律,设计年限一般应分为近远两期,以节约工程初期投资。为此规定:轻轨设计年限近期为10年,远期为20年;地铁设计年限近期为10年,远期不少于25年(近年内设计的线路、如确实有困难可适当缩短远期设计年限)。
设计年限按工程建成投入运营后起算。
第九条 列车的行车密度与平均运行速度
行车密度与平均运行速度的确定,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建设规模和配车数量。对建设投资、运输效率、运营效益均有重要的影响,也是地铁系统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客观反映。
行车密度的提高可以依靠采用先进的列车自动控制系统,也可以依靠加强科学管理。参照国外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暂规定:地铁与轻轨远期行车密度不少于每小时30对;地铁列车平均运行速度一般不低于每小时35公里,轻轨列车平均运行速度为每小时25-35公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