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汕头经济特区举办中外合资出租汽车公司的意见
海关总署关于对汕头经济特区举办中外合资出租汽车公司的意见
(1992年1月20日署监一〔1992〕55号)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三局:
你局办2173号文转来的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函〔1991〕272号文收悉。关于汕头经济特区举办中外合资出租汽车公司要求免税进口九十辆小汽车问题,现将我署研究意见函告如下:
一、鉴于国务院在一九八五年批复经贸部等五个部门《关于限制举办经营出租汽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请示》中已明确规定,从一九八五年三月一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海南岛)原则上不再批准与外商或港澳企业举办合资、合作经营汽车出租业务的企业,我署意见对汕头特区举办中外合资出租汽车公司一事,仍应依据上述规定办理为宜。
二、考虑到汕头特区扩大后,发展出租汽车服务业的需要,建议比照深圳特区的做法,请汕头特区向国内汽车生产厂家购买,如用进口散件生产的车辆,海关准予退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