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转借 营业执照认定及处罚时引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转借
营业执照认定及处罚时引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17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转借营业执照的认定及处罚时直接引用<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请示》(津工商个字<1992>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或家庭成员直接参加生产、经营活动为特征的经营主体。营业执照是个体工商户合法经营的凭证,以委托、承包名义将营业执照提供给他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属违法行为。可按《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 十四条处理。
《细则》是根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七条而制定的,是实施《条例》的具体法规。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个体工商户违法、违章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九九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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