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纺织产品继续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2]070号
  • 【发布日期】1992-03-12
  • 【生效日期】1992-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纺织产品继续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纺织产品继续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2年3月12日国税发〔1992〕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去年以来,受原材料涨价和市场销售情况的影响,部分纺织产品,生产仍较困难。为支持纺织行业发展生产,对下列纺织产品在1992年内继续给予减税照顾:

一、对单织厂外购棉纱、外购棉型涤纶纱生产的棉坯布、棉色织布和棉型涤纶坯布、棉型涤纶色织布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增值税。
这里所指的单织厂,是指没有纺纱工艺的纺织厂。对全能厂用外购纱生产的上述坯布、色织布不给予减税照顾。
此项规定中所指的棉纱、棉型涤纶纱的范围,按照税目注释所规定的征收范围执行。

二、对化纤含量在30%以上的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继续减按18%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其他混纺毛织品继续减按2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