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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一九九一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2)第43号
  • 【发布日期】1992-03-18
  • 【生效日期】1992-03-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一九九一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一九九一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

(1992年3月18日工商企字(1992)第43号)

各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一九九一年度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由我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含各类公司)。

二、年检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一九九一年度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
2.一九九一年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3.一九九一年度利润表;
4.一九九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5.分支机构情况表(一式两份);
6.投资、联营情况表(一式两份);
7.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情况表(一式两份);
8.海外机构基本情况备案表(一式两份);
9.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三、申报年检材料的时间: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

四、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申报年检材料,对不按规定填报年检材料或者拒绝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我局将按规定予以处理。填报年检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本文附件。

五、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由我局核发《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参照上述要求,提交本通知第二条第4、6、9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由我局另行审查。
附件:
1.填报年检材料的要求;(略)
2.分支机构情况表;(略)
3.投资、联营情况表;(略)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情况表;(略)
5.海外机构基本情况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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