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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复天津职改办关于保险工作的函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职司函(1992)3号
  • 【发布日期】1992-03-31
  • 【生效日期】1992-03-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复天津职改办关于保险工作的函

复天津职改办关于保险工作的函

(人职司函(1992)3号)

天津市职改办:
《关于劳动保险工作能否列入经济系列范畴的函》收阅。答复如下:
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均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将来可实行公务员制度。
2、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劳动保险的专业人员,可按经济专业系列试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设岗、考核的基础上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但领导人员(不兼职)、行政性、事务性工作人员不在此列。按国务院职改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精神,只能靠一头,不能两头占。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再实行公务员制度。
此复。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
199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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