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部分试点企业探索改变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部分试点企业探索改变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意见
(劳薪字〔199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最近一个时期,许多企业在深化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方面,进行了大胆、积极的探索,创造了一些典型经验。这对于下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加大改革力度,一定会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为了总结、探索适合企业发展的新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企业工资总量调控办法,引导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健康发展,现将目前代表性较强的一些企业的主要做法和我们的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一、一些企业的主要做法
目前,有一批企业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基础上,对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行了新的探索,其主要做法如下:
(一)上海第二纺织机械厂(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是理顺机制、利税分流
自1987年开始分步实施“政企分开、两权分离”,逐步理顺四个关系,形成四种机制(即理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形成经营机制;理顺企业与国家的财政关系,形成发展机制;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形成激励机制;理顺政企职责关系,形成约束机制)。主要措施有三条:一是“企业综合承包”,企业全体职工,共同承包上缴税利、国家计划产品、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二是落实外贸经营自主权;三是依法放开经营。在财务税收方面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所得税率由55%改为33%,税后还贷部分免征“两金”;逐年提高固定资产拆旧率,幅度为30%-50%;按销售总额的2%提取技术开发费。在劳动人事方面,优选厂长,副厂长及以下各级行政干部由厂长聘任,企业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在工资分配方面,实行企业自主分配、国家征税,在实际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上缴税利的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制约下(以下简称“两个低于”),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额、工资制度和工资形式;工资、奖金合并使用,进入成本,税后留利中不设奖励基金;“帐外”各种收入经审核一次转入帐内,列入工资总额基数,接受国家调控;改奖金税为工资调节税,职工个人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北京人民机器总厂是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
1991年开始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办法,主要措施是: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转换经营机制,明确“八五”期间企业承包上缴财政收入(包括流转税)每年递增8%,国有资产(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增殖平均每年递增9%。在此条件下企业享有以下自主权: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定价权、5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权、招工权、机构设置和用人权、工资分配自主权。在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实现税利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条件下,企业自主决定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考核实现税利不考虑任何客观因素。
(三)四川乐山造纸厂试行“自主分配、国家征税”分配办法的具体作法是:
1.向国家定额承包每年上缴利润。
2.企业留利中用于生产发展基金的比例不低于67.3%,绝对数额不低于核定基数,因留利减少,提取生产发展基金低于基数的部分,用工资抵补。
3.扣除生产发展基金后的企业留利,由企业自主安排使用,其中用于企业工资的部分,第一年用留利支付,第二年进入成本。
4.企业工资总额及内部分配办法根据企业制定的年度经营目标和经济承受能力由企业自主确定,建立职工个人收入统计、申报和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管理办法。
5.取消对该企业的工资调节税和奖金税。
(四)北京电表厂比照中外合资企业管理办法
按现行中外合资企业工商统一税的税目、税率缴纳税收,规定国有资产年递增速度(固定资产净值每年递增9%、自有流动资金每年递增8%),享有外贸自主权、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权、企业税后留利分配权、招收和辞退职工权、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在工资分配上,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可以比照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工资待遇的政策自主决定,即企业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领先水平,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的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原则加以确定,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好坏逐步加以调整。企业提取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实现税利增长幅度,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企业有权自行制定职工工资标准,有权自行确定各种津贴,有权实行重奖、重罚。职工工资总额发放超过一定幅度缴纳工资调节税。
(五)上海豫园商场、北京丽源公司等股份制企业
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资产由国家股、集体股、个人股组成,国家股处于控股主导地位。股份制企业除《企业法》规定的内容外,享有更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如:可以根据市场编制生产经营计划,进行多元化经营,自主制定产品销售价格,自主确定一定规模以下的投资项目。
企业实现利润,按国家规定交纳所得税、归还贷款、企业债券和上交两金后,由股东大会决定提取专项基金和按股分红。个人股东所得红利,由企业代扣个人收入调节税。
企业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实现税利增长幅度,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自主决定。
二、几点启示和思考
上述企业的探索具有以下特点:
(一)这些企业都是一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走在前面的企业,他们进行的国家和企业关系的探索是很有意义的。
(二)上海第二纺织机械厂实行“两个低于”是在对企业工资收入加以规范化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即企业现在发的奖金,实物,各种补贴统统进工资基数,实行工资化、货币化、进成本,堵塞各种工资外收入渠道,这是符合分配制度改革方向的。
(三)上述企业分配自主权的进一步扩大,是在对企业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国有资产保值增殖和确保企业生产发展后劲做了明确规定以后提出来的,是建立在提高经济效益基础上的。
(四)取消对企业法人的工资性税收,改进和完善对个人收入的宏观调节办法,建立个人收入统计、申报和税收调节制度,强化对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管。规范了对消费基金的宏观调控。
(五)股份制的试行成为监督企业管理的一种有效方式,有利于促进企业在工资发放上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
但是,也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思考:
(一)工资总额的增长不超过经济效益的增长,实际平均工资的提高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下简称“两不超过”),是国家对全社会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宏观调控的原则,如果直接用于每个具体的企业,需要那些条件?
(二)“两不超过”如何量化?经济效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它与现在改进的复合指标挂钩是什么关系?
(三)企业实行“两不超过”后与地区、部门的工资总额管理是什么关系?
(四)在目前工资总量调控机制还不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的情况下,各级劳动工资部门如何对实行“两不超过”办法的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
三、对深化企业工资改革的意见
企业工资改革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需要,逐步建立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工资运行机制和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管理体制;国家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工资总量进行合理调控,使职工工资有计划按比例增长;企业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自主分配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分配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因此,在积极探索新的工资改革形式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当前经济工作的重点是积极推进企业改革,转换和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对企业工资改革问题要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实事求是、大胆探索、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的原则。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引导、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探讨和解决改革试点中的实际问题。改革是前所未有的事业,既要突破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老规定、老章法、老观念,也要注意防止改革流于形式、变相增加工资、互相攀比、急功近利等短期行为。
(二)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企业工资改革试点的领导和方案审批工作,既要积极、大胆,又要慎重稳妥。坚持先试点、后推开,循序渐进、逐步深化、逐步推广的原则,避免一哄而起,要把工作扎扎实实做好做细。及时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要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要使企业分配自主权的扩大和宏观调控体系的健全程度和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过程协调一致。对试点企业要继续管好工资总额和企业经营者的工资,要帮助企业建立工资增长的正常机制和内部分配的民主管理程序。试点企业仍要实行工资基本手册制度。
(三)当前对大多数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仍要通过继续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妥善解决。在此基础上,对少数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探索“两不超过”的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形式。但试点企业必须是经营机制确实已经开始转换,国家资产责任者明确,企业自我约束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已经落实的企业。实行“两不超过”必须同时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加额度高于工资总额的增加额度;必须确保上缴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有一定增长速度;一定要保证企业工资总额增长较快时能留有足够的工资储备金,并能严格执行职工工资增加较多时有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措施等。
(四)选择试点企业要少而精,并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一般来讲应基本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基础较好,会计制度完备,各项制度健全,能保证完成承包任务和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产品更新换代快,具有一定竞争能力,企业领导班子较强。试行股份制的企业应优先考虑。各地区、各部门在批准试点企业时不能困此而增加工资总额计划。
(五)试点企业必须坚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这是检验和衡量工资改革形式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是否成功的最重要的标准。
(六)坚持民主管理和民主程序,充分发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七)各地区要加强工资分配理论的研究,加强改革舆论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加强政策的指导。
(八)各地区、各部门的试点方案(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户数、试点办法)及时报劳动部备案,试点工作动态情况应及时反映。
以上意见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掌握,可不再层层转发。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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