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企业节能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民用航空企业节能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1992年4月29日国家民航局令第2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的监督管理,推进企业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规定,结合民航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民用航空企业。
第三条 企业其主管领导,应以承办节能管理职责的部门为主,协调企业有关部门,做好节能考核工作。
第四条 企业节约能源考核,分为“民航节能达标企业”、“民航节能先进企业”两个等级,考核标准见附件2。
企业节约能源考核评分标准为:
1、民航节能达标企业总分≥80分;
2、民航节能先进企业总分≥90分;
第五条 企业应通过节能管理考核,完善企业节能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节能管理水平,使节能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六条 企业节约能源考核是企业全面质量管理达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要以节能管理为基础,促进整个企业管理工作的提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企业节能应从节能达标企业开始,逐步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 凡申报节能达标和先进企业的航空运输企业,其机型的万吨公里耗油量必须达到民航局规定的要求(见附件1)。机场和其它类型企业申报节能达标和先进企业,其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应比上年有明显降低。
第九条 企业应较好地完成年度生产计划和主要经济、技术定额指标,以及国家和民航局提出的节能管理工作要求。
第十条 企业应做到节能管理机构健全,落实各项能源和节能管理制度,实行能耗定额管理和经济责任制,严格实行节奖超罚。
第十一条 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规定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申报民航节能达标、节能先进的企业,要具备民航局规定的计量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因违反国家有关节能管理规定,或发生重大浪费能源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不得参加当年的节能达标、节能先进企业的考核。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节能达标企业、节能先进企业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量平衡测试,并达到相应的能量平衡测试水平。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节能达标、节能先进企业,应根据民航节能达标企业、节能先进企业的考评标准先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填写民航企业节能考核申报表。
第十六条 申报节能达标的直属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区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报民航局审批。地区管理局管辖的企业和机场(包括地方航空公司、机场),由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局备案。
第十七条 申报民航节能先进企业,由所在地区管理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民航局,由民航局组织考核、审批并颁证,报国家节能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民航局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考核上年度民航节能达标企业、节能先进企业,并对每年的节能达标企业、节能先进企业进行一次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对已经达到节能达标企业、节能先进企业的单位,其称号有效期为三年。期限届满时,企业需重新申报考核。如不重新申报,其所享受的称号和奖励政策自然终止。
第二十条 对获得节能达标、节能先进企业等级称号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对节能达标企业的复查,由企业先行自查,自查的结果,报地区管理局审核。地区管理局应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并报民航局备案。节能先进企业的复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地区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民航局组织复查,并做出复查结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民航局。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施行。
附件1、机型万吨公里耗油量考核标准(略)
2、民航节能管理达标、先进企业考核标准(略)
3、19 年度民航企业节能考核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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