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企业法人终止后其商标专用权问题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企业法人终止后其商标专用权问题的函
(1992年5月27日)
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法人灭失后其是否仍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等问题的请示》[海工商发(92)1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 民法通则》第 四十条、第 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结。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应属清算之列。因此,在清算中,清算组织可以对原企业的注册商标进行转让或申请注销。清算活动结束,该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终止。原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情况上报我局,由我局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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