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后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后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力字〔1992〕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九九一年九月六日给我部来函,咨询有关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间因工负伤,合同期满后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1.《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 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因此,劳动合同制工人即使在合同期间因工负伤,合同到期后也应终止。
2.关于因工负伤的合同制工人在合同终止后应享受的待遇问题,由于这方面的立法尚不配套,目前可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即按照新的规定实施。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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