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煤矿重特大事故结案落实情况的通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煤矿重特大事故结案落实情况的通报
(晋政办发〔2003〕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精神,近期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01年-2003年上半年全省煤矿伤亡事故查处结案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汇总和分析,特别是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煤矿事故有关责任处理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经查,发现存在许多问题,十分严重,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01-2003年6月底煤矿事故查处情况
2001-2003年6月底,全省各类煤矿共发生伤亡事故458起,死亡1254人。其中2001-2002年煤矿共发生伤亡事故369起,死亡969人;2003年1-6月份89起,死亡285人。
2001-2003年6月底共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66起,死亡333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21起,死亡492人,其中:2001-2002年16起,死亡356人,2003前半年5起,死亡136人。
2001年-2003年6月底全省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87起,死亡825人。其中:
(一)按市(地)国有重点企业分:太原市3-9人事故5起,10人以上事故2起;原吕梁地区3-9人事故11起,10人以上事故6起;长治市3-9人事故4起,10人以上事故1起;晋中市3-9人事故9起,10人以上事故1起;晋城市3-9人事故7起,10人以上事故1起;临汾市3-9人事故4起,10人以上事故4起;大同市3-9人事故8起,10人以上事故2起;阳泉市3-9人事故5起,10人以上事故3起;忻州市3-9人事故6起;运城市10人以上事故1起;朔州市3-9人事故2起;晋城无烟煤集团公司3-9人事故2起;省监狱管理局、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各有3-9人事故1起。
(二)按事故类别分:水害19起,死亡130人;顶板10起,死亡45人;运输2起,死亡23人;瓦斯54起,死亡603人;火灾1起,死亡19人;机电1起,死亡5人。
(三)按死亡人数分: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66起,死亡333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21起,死亡492人。
(四)按企业经济性质分:国有重点4起,死亡24人;地方国有14起,死亡158人;乡镇69起,死亡643人。
(五)按矿井性质分:非法私开矿井造成的事故17起,死亡172人;合法矿井违法生产造成的事故35起,死亡375人;合法矿井违规、违章生产造成的事故35起,死亡278人。
从以上统计数字可以看出:
1、在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中,瓦斯事故起数占总起数的62?07%,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73?09%。说明加强瓦斯管理,贯彻瓦斯防治的“十二字”方针,依然是煤矿安全管理重中之重,也是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的重点。因此,应把以防治瓦斯为主的“一通三防”工作作为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提高瓦斯监控装备水平,加强监管力度。
2、在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中死亡的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65?79%,说明改善煤矿安全状况、扭转安全生产形势被动局面的关键在于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既可以大幅度减少死亡人数,又避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我们应继续在遏制重特大事故方面下功夫,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3、在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中,合法矿井违规生产造成事故的占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死亡人数的33?70%, 非法私开和违法生产造成的事故52起,死亡547人,占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死亡人数的66?30%,因此加强对非法私开和违法生产矿井的打击力度,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仍然是非常突出的问题。特别是在煤炭价格持续好转的情况下,要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切实下决心刹禁私开和违法生产行为。
4、在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起数中,乡镇煤矿占79?31%,说明煤矿安全形势严峻的主要症结在于乡镇煤矿安全装备程度不高、安全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差、安全意识淡薄,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投入。因此,在我省煤矿数量多、分布广与监管人员数量不足的情况下,应把乡镇煤矿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对象,遏制乡镇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煤矿重特大事故结案落实情况
为了掌握重特大煤矿事故批复结案后的落实情况,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2001年-2003年上半年已批复结案的重特大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 在此期间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87起,死亡825人,已批复85起,处理责任人1030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218人,行政处分620人,党纪处分199人(并处85人), 行政处罚200人(并处135人),行政罚款2771?71万元(个人35?63万元,事故矿井2736?08万元),责任人中有副乡镇级以上276人、副县级以上68人、副市级以上3人、国有重点企业副处级以上33人,关闭矿井48个。通过调查摸底,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一些市(地)政府(行署)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的综合批复文件不转发。大同市8起,转发1起;原吕梁地区15起,转发1起;阳泉市8起,转发2起(包括省监狱管理局转发1起);临汾市5起,转发2起;太原市7起,转发3起;长治市4起,转发2起;晋城市7起,转发3起;朔州市2起,转发1起;忻州市5起,均未转发。
自今年9月14日全省市长、专员会议以后,虽然部分市(地)政府(行署)已逐步开始转发,但个别市(地)政府(行署)仍未对此予以重视,大同市人民政府接到批复文件后不转发,而是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这样,势必导致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处分难以落实。
(二)在落实有关人员处分时,改变事故批复决定的现象严重,占11%。其中大同市有1人减轻处分;原吕梁地区有9人减轻处分、1人加重处分、3人未予处分、4人由行政处分改为党纪处分;阳泉市有5人减轻处分、1人加重处分、将4人的撤职处分改为免去职务(未处分);监狱管理局有1人加重处分;临汾市有2人减轻处分、1人加重处分;晋中市有1人减轻处分,2人未予处分;太原市有3人减轻处分,1人加重处分,1人未处分,1人由行政处分改为党纪处分;长治市有7人加重处分;晋城市有7人减轻处分,3人加重处分,1人由行政处分改为党纪处分;忻州市有3人加重处分,1人由行政处分改为党纪处分;晋城矿务局有2人减轻处分,2人加重处分。
如:霍州赤峪劳动服务公司煤矿2002年“8・4”火灾事故中的杨保国(南环路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由党内撤职改为党内严重警告、樊林虎(原霍州煤炭公司经理)由留党察看改为党内严重警告,乡宁七一煤矿2002年“12・17”透水事故中的刘万岗(乡镇企业服务中心副主任)由行政记过改为行政记大过。
(三)司法机关在追究刑事责任中,侦察、移送速度慢,周期长,缓刑多、实刑少。在抽查的146个追究刑事责任人员中,有33人被叛实刑(吕梁6人、阳泉12人、晋中6人、太原4人、晋城5人)占22?6%。其余41人判缓刑,14人取保侯审,仍在审理的20人,未起诉17人,未判决6人,15人在逃。
如:洪洞李淑记矿2001年“3・15”瓦斯事故,已时隔两年零三个月,有关人员仍未被判刑而取保候审在外;蒲县南湾煤矿2001年“5・1”瓦斯爆炸事故也时隔两年之久,2名嫌疑人于2001年6月取保候审后,县公安局于2002年5月侦察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根据当事人当时留下的电话号码,一直未能将其通知到案,直到2003年6 月30日才将二人通知到案,准备向法院移送起诉;霍州市曹玉山私开矿2002年“1・2”一氧化碳中毒事故,3个追究刑事责任人员,法院一审后又将卷宗退回,要求公安局补充侦查鉴定报告;阳泉固庄煤矿2002年9月18 日顶板事故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经阳泉郊区检察院审查,现已无罪释放。未追究刑事责任。
(四)乡镇级以上领导的处分落实差。洪洞县2001年“3・15”瓦斯爆炸事故对6人给予行政处分,有一名副县级领导的行政处分未落实;2001年阳泉盂县青榆煤矿、吕梁中阳县乔家沟煤矿、大同南郊大泉湾煤矿等3起特大事故,落实时把镇长的撤职处分都改为降级处分,对县级领导的处分也降低处理或取消处分;2001年太原万柏林区西铭乡九院村矿“10・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将乡长的撤职处分改为降级处分;2002年古交屯川联营矿“9・20”透水事故,将古交煤管局总工的行政记大过处分改为行政记过处分;2001年晋城市沁水县湘峪煤矿“11・18”瓦斯事故,将镇长的行政撤职改为行政降级处分,将代理县长的行政记过处分改为写检查了事,免去了处分;2002年陵川县秦家庄乡原沟煤矿“9・3”顶板事故,将副乡长的行政撤职处分改为记大过处分,将县煤炭局副局长的行政记大过改为记过处分。特别是2003年5月17日,大同市灵丘县东河南银厂村王根林私开矿“5・1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省人民政府7月31日在山西日报对事故责任人处分予以公告,但落实时,大同市将东河南镇镇长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行政撤职处分改为行政降级和行政记过处分。
(五)对关闭矿井的处理决定落实不严格。对因事故关闭的矿井,省相关部门基本都吊销了有关证照,2001年-2003年6月份,全省因发生事故给予吊证关闭行政处罚的矿井共48座,已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矿井26座(19座不在吊证范围,包括私开矿和一证多坑等),应吊销生产许可证34个,实吊销生产许可证34个。但是,有些矿井没有严格按照 “六条标准”实施关闭,至今仍未关闭的还有:吕梁中阳县乔家沟煤矿后沟配采井、交城县坡底煤矿、兴县黄辉头煤矿,大同浑源县吴家圪坨煤矿、下盘铺煤矿、西坪煤矿,太原晋源区姚村二矿等。说明有的县人民政府对落实批复决定关闭事故矿井的决心不大,有的没有关,有的没有关实、关死,只是封住井口,没有严格按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三、几点要求
(一)各市人民政府年底前必须将2001年以来未转发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的文件转发其有关政府和部门,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落实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建议党组织按照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落实有关责任人的党纪处分,落实行政处罚(关闭事故矿井)决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凡是年底前未转发和落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作为一项制度,今后不得再发生此类现象。
(二)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对事故批复结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一是督查接到批复文件后是否按照要求转发给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二是要督查有关处分、处罚决定是否都落实到位,是否存在随意改变处分决定落实的现象。三是要督查有关单位和人员是否真正接受了事故教训,是否将事故防范措施落到了实处。
(三)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事故矿井的行政处罚落实力度(行政处罚即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矿井等),特别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令和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有关关闭矿井的规定,对批复决定吊证关闭的事故矿井,要严格按照“六条标准”执行到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关于加强安全监督监察强化联合执法保障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晋政发电〔2003〕8号)要求,相互支持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增强执法效果。
(四)司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和办案速度。确保事故调查处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监察、监督机制,对有关部门以各种借口没有落实批复决定或随意改变处分的,要进行查处,对不作为行为要进行曝光和严肃处理,切实解决“落实不下去,严格不起来”的问题。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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