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后 准予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后
准予退税的通知
(1992年7月22日国税发〔1992〕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1991年4月,我局国税发(1991)075号文件规定,对出口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的,不予退税。执行以来,部分地区反映,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的产品,按规定须征收工商统一税,出口不退税,加大了出口产品的成本,影响了这部分产品的出口。为了鼓励我国产品出口,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决定:从1992年8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的,一律按现行出口产品退税的规定,予以退税。国税发(1991)075号文件相应的规定停止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