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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后 准予退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2]168号
  • 【发布日期】1992-07-22
  • 【生效日期】1992-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后 准予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后
准予退税的通知

(1992年7月22日国税发〔1992〕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1991年4月,我局国税发(1991)075号文件规定,对出口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的,不予退税。执行以来,部分地区反映,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的产品,按规定须征收工商统一税,出口不退税,加大了出口产品的成本,影响了这部分产品的出口。为了鼓励我国产品出口,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决定:从1992年8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的,一律按现行出口产品退税的规定,予以退税。国税发(1991)075号文件相应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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