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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大量非法收购倒卖空旧名酒瓶是否可 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检字[1992]第252号
  • 【发布日期】1992-07-30
  • 【生效日期】1992-07-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大量非法收购倒卖空旧名酒瓶是否可 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大量非法收购倒卖空旧名酒瓶是否可
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2>第252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大量非法收购倒卖空旧名酒瓶是否可认定为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浙工商检字<1992>32号)收悉。
近来,一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从社会上大量高价收购空旧名酒瓶、饮料瓶及其它名特优产品的包装物,不为国家再生资源的积累服务,却加价销售给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牟取暴利。这种行为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提供了方便条件,危害极大。为了制止收购环节上的违法行为,经商商业部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

一、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据国家再生资源利用的有关规定回收废旧物资并再生利用,对收购的包装物等不得任意加价出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收购空旧名酒瓶、饮料瓶(罐)及其它包装物。

二、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无照人员大量收购空旧名酒瓶、饮料瓶(罐)及其它名特优产品包装物,加价销售,牟取非法利润的,可根据《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 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定性,比照该《条例》第 条第一款第(八)、(九)项及其《施行细则》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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