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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实施警衔制度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职司函91992)14号
  • 【发布日期】1992-08-11
  • 【生效日期】1992-08-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实施警衔制度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实施警衔制度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人职司函〔1992〕14号)

福建省人事局、上海人事局:
你们来电询问有关在实施警衔制度的准备工作中,公安、安全等部门按专业技术职务对应警衔时,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是否有效?人事部门在此项工作中应注意什么问题?经请示部领导,现答复如下:

一、专业技术职务对应警衔,只限公安、安全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机关工作人员的职称(任职资格)不能对应。

二、对公安、安全部门所属事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人事、职改部门应协助警衔实施机关确定其有效范围。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
199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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