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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韩民国企业 在我国进行广告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1992]第298号
  • 【发布日期】1992-08-28
  • 【生效日期】1992-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韩民国企业 在我国进行广告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韩民国企业
在我国进行广告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2〕第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国已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同大韩民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经商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就大韩民国企业来我国进行广告宣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今后,大韩民国企业来我国进行广告宣传,一律按外商来华广告对待。我局与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南朝鲜企业在我国刊播广告进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89〕第98号)及我局《关于承接台湾、南朝鲜广告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88〕第46号)中关于“南朝鲜广告”的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失效。
请尽快将此通知转发各广告经营单位。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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