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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更换空调器等六种进口机电商品“准运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物资部
  • 【发布文号】[1992]物机字196号
  • 【发布日期】1992-09-24
  • 【生效日期】1992-09-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更换空调器等六种进口机电商品“准运证”的通知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更换空调器等六种进口机电商品“准运证”的通知

(<1992>物机字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广东、福建、海南三省六种进口机电商品(空调器、复印机、电子显微镜、电子分色机、X射线断层检查仪(CT)、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的管理和因工作需要,决定更换六种进口机电商品“准运证”(样本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准运证”仍为四联(见样本说明)。

二、“准运证”发放办法、范围及申办手续仍按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八种进口机电商品准运证的通知》(<1989>物机字256号)和物资部《关于对缉私、罚没收购的六种进口机电商品办理出省准运证的补充通知》(<1991>物机字292号)有关规定办理。

三、六种进口机电商品“准运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售和复印使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加查验,一经发现上述行为,要从严处理。物资部将积极配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准运证”的鉴证工作。

四、新“准运证”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使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前发放的“准运证”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逾期作废。
附件:1.物资部进口设备“准运证”样本。
2.“准运证”样本说明(略)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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