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 是否受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
是否受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问题的复函
(1992年9月25日法经〔1992〕1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经〔1992〕第77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院受理的新疆喀什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分包单位)诉新疆南疆建筑工程公司(总包单位)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结算纠纷一案,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根据《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分包合同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一种形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发布的《 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第 四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提请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解或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并不是“必须”或者“只能”提请调解或申请仲裁,而且该实施办法只是部门规章,人民法院不能据以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因此,总分包单位因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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