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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 信用险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2]1541号
  • 【发布日期】1992-11-09
  • 【生效日期】1993-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 信用险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
信用险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2年11月9日国税函发〔1992〕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出口信用保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出口而开办的一项业务,鉴于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交办的政策性险种,既要承担商业风险,又要承担政治风险,国务院要求对其免征营业税。为落实国务院的决定,经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险业务,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免予征收营业税。所免税款增加出口信用风险保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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