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劳动部
- 【发布文号】国药联人字[1992]556号
- 【发布日期】1992-11-28
- 【生效日期】1992-11-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印发《医药行业 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印发《医药行业
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药联人字〔1992〕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劳动厅(劳动人事厅、局),各试点企业:
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2)8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扩大试点的通知》精神和劳培字(1990)14号《 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医药行业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推动医药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医药工业发展,经与有关地区劳动部门和医药管理部门协商,确定东北制药总厂、山东新华制药厂、华北制药厂、上海第三制药厂、上海手术器械厂5个企业为医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单位。为搞好试点工作,结合医药行业实际制定了《医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技术性和政策性强,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坚持标准,严格考核。各试点企业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部署下,依据《医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把试点工作做好。
附件:医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医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办法
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 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稳定和发展医药行业生产第一线高水平技术力量,结合医药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评聘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应在医药行业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专业(工种)中具有高超技能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评聘。根据医药行业特点,现确定了医药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专业范围及职务名称(附表略)。各试点企业可在附表范围内,结合实际确定本企业高级技师试点专业(工种)。
二、任职条件
1.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在本行业或企业内部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权威性。
2.具有本专业(工种)较系统的理论知识,并了解、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3.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技能,有参与项目试制、组织产品生产或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的能力。
4.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以及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热心传授技艺,有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能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
三、考核内容与重点
1.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工作业绩、劳动态度、带教能力等项。在坚持全面考核的原则下,重点考核分析解决生产技术难题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工作业绩。
2.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考核以笔试为主。同时须撰写单项成果论文或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并进行答辩。
3.工作业绩的考核以定量为主,包括履行技师岗位职责、技术成果、传授技艺等方面的成绩。
4.各试点企业要根据上述要求制定考核标准,内容要具体、明确,尽可能定量化。
四、评聘组织及程序
1.医药行业高级技师试点工作,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提出实行范围、职务名称、考核标准及要求,制定实施办法,指导行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2.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劳动部门成立医药行业高级技师考评委员会和专业(工种)考核组织,负责本地区医药企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企业要成立考核组织,负责本企业申报高级技师人员的初审工作,高级技师的考评组织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3.申报高级技师,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企业初审推荐,经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专业考核组织考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行业考评组织评审。
4.经考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者,由所在单位进行聘任,签定聘约。
五、比例限额
高级技师的评聘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技师总数的10%以内。试点地区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调剂使用。
六、职务津贴和其他待遇
1.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开始,应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或工资待遇,同时取消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或工资待遇可参照国家规定在每月40元至60元的幅度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列入企业成本。
2.高级技师是生产操作岗位上的高级技术人才,与企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同等的地位和作用,其福利待遇由企业比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确定。
3.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身体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内可以连续聘任。
4.高级技师任职两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七、使用与管理
高级技师聘任期限由企业自行确定。应加强高级技师管理工作。要明确高级技师工作职责,并为他们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加强高级技师的培训,使他们思想、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应建立高级技师的日常和定期考核制度。为加强医药技术人才的管理和交流,各试点企业应将高级技师评审批准表报国家医药管理局一式三份。
八、评聘高级技师的其他问题,均按技师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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