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中“价款”一词的解释的复函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91)交函工字626号
  • 【发布日期】1991-08-30
  • 【生效日期】1991-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中“价款”一词的解释的复函

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中“价款”一词的解释的复函

(1991年8月30日(91)交函工字626号)

辽宁省瓦房店市物价局:
你局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日来函收悉。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三款中“价款”一词,是指对公路部门因公路修建、养护的需要,在县(市)人民政府核准的公路料场(包括空地、荒山、河流、滩涂)采挖砂、土、石料等建筑材料所收取的材料费和各种名目的管理费。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