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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乡镇企业事故赔偿问题 是否由劳动部门处理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险字[1992]23号
  • 【发布日期】1992-12-15
  • 【生效日期】1992-1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乡镇企业事故赔偿问题 是否由劳动部门处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乡镇企业事故赔偿问题
是否由劳动部门处理的复函

(劳办险字〔1992〕23号)

安徽省劳动局:
现将你省滁县地区行政公署《关于企业事故赔偿问题是否由劳动部门处理的函》转给你们处理,并对来函所询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处理时参考。
根据一九八八年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的规定,企业(含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工伤保险也不例外。冯士祥工作时因塌方被挤压致死后的保险待遇,可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因工死亡有关规定,商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此复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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