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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丢失、被盗增值税 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8-20
  • 【生效日期】1996-08-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丢失、被盗增值税 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丢失、被盗增值税
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工作的通知

(1996年8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6月20日,我局将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库通过计算机广域网下发各地,至此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以下简称查询系统)全面投入运行。据统计,目前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达20余万份,其中有些专用发票已被不法分子用来非法虚开,以达到骗取扣税或退税的目的。因此,各地在增值税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查询系统的作用,对于有疑点的专用发票都必须利用查询系统进行检查,一些计算机运用水平较高的地区,可利用纳税人进项发票数据库进行自动检查,从而快、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数据采集工作。从上半年的情况看,一些地区存在迟报和漏报的问题。今后,各地要严格按我局要求做好数据采集工作,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上报总局。在今年的9月至10月两个月内,要对以前所报的数据进行逐笔检查,凡存在漏报问题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补报。

二、做好数据的传递工作。关于数据库的传递方式,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数据库传递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175号)执行。即,地市级国税局在每月10日前将数据库上报省级国税局,省级国税局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各地市级国税局不要向总局信息中心直接传递数据。各地在传递数据过程中,应首先按规定对数据库进行压缩,然后按指定路径传递。

三、查询系统的数据库为税务机关专用,不得将该数据库交给纳税人和营业性单位使用。

四、各地利用查询系统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要按月汇总并于月后20日前报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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