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审批管理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审批管理问题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3〕1号)
新疆自治区劳动厅、浙江省劳动厅:
经研究,现对你们“关于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是否属于社会力量办学?是否必须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的请示,函复如下:
劳动部门兴办的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属于政府部门办学,不属于社会力量办学;在国务院批准劳动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归劳动部门管理。因此,审批管理这类中心和学校属于劳动部门的职能。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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