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名录和进口许可证商品审批及发证程序
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名录和进口许可证商品审批及发证程序
(1993年1月9日对外经贸部公告第1号发布)
为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需要,兹决定发布现行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名录和进口许可证商品审批及发证程序,并公告如下:
一、进口许可证分级发证机关名录
(一)统一向对外经济贸易部领证商品的发证机关名录:
对外经济贸易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二)向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领证商品的发证机关名录: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天津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大连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深圳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海南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青岛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南宁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成都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西安特派员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杭州特派员办事处;
(三)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领证商品的发证机关名录: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天津市对外贸易局;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内蒙古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
辽宁省对外贸易局;
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沈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吉林省对外贸易委员会;
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哈尔滨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安徽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厦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武汉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深圳市贸易发展局;
海南省商业贸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成都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贵州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
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西安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甘肃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海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进口许可证商品的审批及申请、发证程序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凡进口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均须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申领许可证。
(一)凡经国家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和所有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都有资格申领进口许可证。
(二)企业凭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证件申领进口许可证。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证件是各级发证机关签发进口许可证的根据。
(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和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它们分别负责不同进口许可证商品的行政审批。
1、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审批的商品是:钢材(含马口铁)、钢坯、废钢、废船(供解体船)、天然橡胶(含天然乳胶)、木材(不含软木)、胶合板、羊毛、化学纤维、木浆、石油、食糖、化纤单体、ABS树脂、合成胶、聚碳酸酯、氰化钠、农药、烟草制品、烟滤嘴、二醋酸纤维丝束(烟用规格)、钴及钴盐、汽车轮胎(含旧轮胎)、民用爆破器材、化纤布料、化纤服装、南药。
2、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审批的商品是:咖啡及其制品、寄售烟。
3、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负责审批的商品是:碳酸饮料(包括成品和浓缩液)、组装加工设备。
4、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负责审批的商品是:电视机显像管、汽车、汽车关键部件、汽车起重机、民用飞机、气流纺纱机、电子显微镜、电子分色机、断层成像装置、电子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录音录像磁带复制机(不含复制速比1:8以下机)、录(放)像机、复印机、空调器及压缩机、电冰箱及压缩机、洗衣机、录音机、电视机、摩托车、摩托车关键部件、照像机、照像机身、手表。
(四)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口许可证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实施办法》(<87>外经贸资综第01号通知印发,已于1991年12月5日重新公布)办理。
(五)华侨、港澳台胞捐赠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按《 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发<1989>16号)办理。
(六)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与发证
1、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2、提交国家主管行政部门的有效批准证件。
3、第一次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须提交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以备案。
4、发证机关按授权范围签发进口许可证。其根据是《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等问题的通知》(<87>外经贸管进字第429号,已于1992年6月6日重新公布)。
5、进口许可证的更改、延期、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
(七)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和发证程序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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