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 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
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
(1993年3月8日(93)民他字第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2)第174号《关于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并未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提出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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