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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 向用货单位收取3.5%管理费免纳“两金”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3]063号
  • 【发布日期】1993-03-24
  • 【生效日期】1993-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 向用货单位收取3.5%管理费免纳“两金”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
向用货单位收取3.5%管理费免纳“两金”的通知

(1993年3月24日国税发[1993]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接物资部国家物资储备局来文反映,根据财政部(92)第2号令《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92)财文字第458号文《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规定,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事业单位从1993年起,实行全额预算、以收抵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要求对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的3.5%管理费,准予免纳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经与财政部研究,现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向用货单位按出库物资货款3.5%收取的管理费作为“抵支收入”,全额上交国家储备局,纳入预算内管理。因此,对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不征集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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