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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地区大学城生活区二期 (北片、南片公寓)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408号
  • 【发布日期】2003-12-27
  • 【生效日期】2003-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地区大学城生活区二期 (北片、南片公寓)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地区大学城生活区二期
(北片、南片公寓)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3]408号)




闽侯县人民政府:

《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福州地区大学城生活区二期(北片、南片公寓)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请示》(侯政地〔2003〕2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闽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52.5083公顷(其中耕地32.68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闽侯县上街镇岐安村水田6.232公顷、林地1.166公顷、其他农用地2.833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3.872公顷,美岐村水田5.0561公顷、园地0.2799公顷、其他农用地1.362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5638公顷,蔗洲村水田0.90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491公顷,马保村水田17.8782公顷、旱地2.6178公顷、园地6.904公顷、其他农用地3.976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3.6961公顷,上街镇其他农用地0.4524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58.8429公顷;拨用国有园地0.61公顷、其他农用地2.187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26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61.6662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福州地区大学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大学城学生生活区建设用地。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闽侯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准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建设用地的各项费用应依法予以补偿,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52.5083公顷,计入福州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闽侯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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