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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古田双口渡水电站建设 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420号
  • 【发布日期】2003-12-27
  • 【生效日期】2003-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古田双口渡水电站建设 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古田双口渡水电站建设
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3]420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古田县双口渡水电站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请示》(宁政〔2003〕地2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古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56.8834公顷(其中耕地1.26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古田县鹤塘镇樟厅村水田0.4467公顷、林地14.1166公顷、其他农用地0.1公顷、未利用土地1.8公顷,田地村水田0.6933公顷、旱地0.1267公顷、林地13.7667公顷、其他农用地0.1667公顷、未利用土地0.7466公顷,井边村林地2.4公顷,佳垄村林地0.4934公顷;杉洋镇横山村林地6.4133公顷,楼下村林地16.8333公顷,东双村林地1.3267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59.43公顷;拨用国有其他土地(水域)23.6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83.03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福建古田双口渡水电有限公司作为古田双口渡水电站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古田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准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建设用地的各项费用应依法予以补偿,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56.8834公顷,计入宁德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古田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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