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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临港新城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 【发布日期】2003-12-28
  • 【生效日期】2004-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临港新城管理办法

上海市临港新城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上海市临港新城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临港新城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临港新城的管理,促进临港新城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

上海临港新城(以下简称临港新城)由主城区、产业区和洋山深水港后方配套区等组成,东起南汇滨海,西至郊区环线(远东大道)及至南汇区与奉贤区界,北以大治河为界。

第三条 (发展方向)

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与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临港新城应当建成以现代装备制造业为核心,以高附加值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为基础,集先进制造、现代物流、研发服务、出口加工、教育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现代化综合型海滨城区。

鼓励临港新城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上进行改革和创新,成为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的综合性试验区。

第四条 (管委会)

本市设立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的委托行使如下职责:

(一)制订、修改、实施临港新城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和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负责临港新城内投资项目、土地使用的审批;

(三)负责临港新城内基础设施和建设工程的行政管理;

(四)负责临港新城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

(五)协调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对临港新城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

(六)负责为临港新城内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共事务的管理)

管委会负责临港新城有关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事项外,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对临港新城内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南汇区人民政府,在临港新城内设立相应机构,提供“一门式”服务,并履行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责。

南汇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临港新城的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劳动保障、文化、教育、卫生、市容环卫、民政、司法行政、计划生育及农村和社区等公共事务管理。

第六条 (规划)

临港新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经济发展战略与城市总体规划,体现临港新城与洋山深水港联动发展的要求。

临港新城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管委会、南汇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临港新城专业系统规划由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战略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港新城总体规划,会同南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临港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临港新城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管委会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土地出让及管理)

管委会应当根据临港新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土地储备方案,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南汇区人民政府通过与管委会联合组建的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并委托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上海港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城公司)进行前期成片开发和管理。

临港新城内企业、机构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与发展公司、港城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向管委会办理有关手续。

南汇区人民政府负责动迁管理。

第八条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临港新城内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供水、污水处理、能源供应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报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等日常工作,由管委会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管理)

临港新城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等日常工作,由管委会管理,并负责监督抽查。

除大型安装工程外,临港新城内属于市管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由管委会管理,并负责监督抽查。

管委会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中规定进行的建设工程审批管理的结果,报市建委备案。

第十条 (项目审批)

管委会对下列进入临港新城的外资项目进行审批、审核和确认,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审批属于国家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

(二)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项目;

(三)审批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

管委会应当对进入临港新城的内资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并将结果报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的设立)

在临港新城内设立企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前置审批的事项,由本市有关部门实行集中办理,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前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和项目认定)

临港新城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由市科委、市信息委及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等委托管委会统一进行,实行“一门式”受理。管委会按照坚持认定标准和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开展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对管委会的认定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认定结果,有权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优惠待遇)

在临港新城内的企业和项目,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或者管委会认定,可以享受下列国家和本市有关的优惠政策:

(一)鼓励现代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及技术进步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鼓励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的其他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吸引人才和简化出国手续)

鼓励国内外专业人才到临港新城内从事工程建设、企业经营、科研项目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引进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户籍或者《上海市居住证》。

简化临港新城内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的审批手续,对因业务需要经常出国、出境的人员,可以实行“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或者办理一定时期内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出境手续。

第十五条 (提供相关的服务)

管委会应当通过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为企业、机构提供人才、劳务、财务、会计、金融、保险、专利、法律、公证等各类中介服务。

管委会可以依法设立报关、报检等机构,为企业、机构提供对外贸易方面的服务。

第十六条 (评比活动)

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要求临港新城内企业参加评比活动,应当事先征求管委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和投诉)

管委会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涉及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申请人要求管委会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管委会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临港新城内企业认为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其应当享受的优惠待遇未落实的,可以向管委会投诉。

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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