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1993年 新股承销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1993年
新股承销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5月17日证监机字〔19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各证券承销机构:
发行市场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新股发行过程中存在着各地、各证券承销机构收费标准不一的状况。为改进这种状况,保护有关各方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证监会根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内外证券承销机构的经验,制定了1993年新股承销收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1.无论采用代销方式或包销方式,承销机构收取的承销费用应为承销股票总金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点五。
2.在遵照上条规定的范围内,实际承销收费比例可由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3.承担机构在承销活动中至少要承担下列义务并负担其费用:
(1)协助发行人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起草有关文件;
(2)协助起草并负责印制、散发和刊登招股说明书;
(3)安排签约仪式;
(4)负责认购证发行和抽签过程中的公证、广告及维持秩序;
(5)收缴或委托他人收缴股款;
(6)制作股东名册。
以上规定,望遵照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