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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 被告之请求而恢复诉讼,变更后的被告 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答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经(1993)97号
  • 【发布日期】1993-06-02
  • 【生效日期】1993-06-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 被告之请求而恢复诉讼,变更后的被告 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
被告之请求而恢复诉讼,变更后的被告
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答复

(1993年6月2日法经(1993)97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经(1993)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意见。人民法院对原中止诉讼的案件应原告之请求,变更被告,恢复诉讼后,变更后的被告应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诉讼权利,包括在答辩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裁定,不能以回函形式处理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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