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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第三届全国 城市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标字[1993]第191号
  • 【发布日期】1993-06-28
  • 【生效日期】1993-06-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第三届全国 城市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第三届全国
城市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3>第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运动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城市运动会(以下简称第三届城运会)将于一九九五年在江苏省举行。为了加强对这次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使用的管理,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三届城运会会徽、吉祥物标志和中外文名称及缩写字样的所有权属第三届城运会组(筹)委会(以下简称组(筹)委会。

二、除新闻宣传外,凡需使用第三届城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组(筹)委会提出申请,经组(筹)委会批准并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者,不得使用。

三、《标志使用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第三届城运会会徽、吉祥物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商标注册。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1、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擅自在商品上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三届城运会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将《标志使用许可证》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收缴其《标志使用许可证》,并没收非法所得,对转让者或许可者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凡伪造《标志使用许可证》者,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组(筹)委会撤销后即行失效。

附件:1、第三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会徽、吉祥物说明(略)
2、标志使用许可证式样(略)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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