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 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复[1993]5号
  • 【发布日期】1993-07-24
  • 【生效日期】1993-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 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
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3>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宋允焕滥伐的林木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即: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被告人滥伐属于自己所有权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其行为已违反国家保护 森林法规,破坏了国家的森林资源,所滥伐的林木即不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应当作为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照 刑法六十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此复。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