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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 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3]066号
  • 【发布日期】1993-08-16
  • 【生效日期】1993-08-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 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欠税工作严格
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1993年8月16日国税发[1993]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今年以来,企业拖欠国家税款的情况日趋严重,到七月底,全国共拖欠工商税收122.5亿元,比年初增加67.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0亿元,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纳税纪律,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清理欠税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住契机,坚决遏制住欠税的增长势头。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3]6号文件和国发[1993]51号文件中关于认真清理欠税的指示精神,克服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思想,立即行动起来,积极清理企业欠税,坚决遏制住欠税的发展势头,力争年内做到当年发生的新欠全部清回,历年陈欠压缩20%以上。

二、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严格执行税收滞纳金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必须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依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得随意减免、缓征。

三、加强税收征管,杜绝新欠发生。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税收管理,掌握其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的情况及规律,做到税款缴库月税月清、及时足额。对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审核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坚决催缴入库。对未经批准而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必须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管法》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四、综合治理、形成清理欠税的合力。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对近年清理欠税工作中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应继续采用并加以完善。如建立清欠责任制、对欠税大户分析排队,制定清缴计划,设立税款过渡帐户等等,同时,要继续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和银行等部门的配合,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联系,以形成清欠合力。对批准有出口退税和政策性减免退税的欠税企业,一律采取退税抵顶欠税办法,将欠税清缴入库。

五、摸清欠税底数,做好统计报告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深入征收一线调查研究,掌握欠税实际情况,做到税源“心中有数”,同时努力做好欠税情况的统计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反馈有关信息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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