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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骨干培训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培干发[1993]7号
  • 【发布日期】1993-10-30
  • 【生效日期】1993-10-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人事部关于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骨干培训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骨干培训工作的通知

(人培干发〔1993〕7号)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颁布。根据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指示精神,按照全国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将组织实施骨干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工作原则
在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培养一支勇于改革、大胆实践、精通业务的骨干工作队伍,是一项基础性、超前性的重要工作。骨干培训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形势;要结合机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进程,统筹规划,分期分批地进行,并略有超前,以利于为顺利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提供组织保障;要紧密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针对骨干队伍现状,理论联系实际,有计划地,分层、分类地开展;要区别国家公务员制度中各单项制度操作的难易程度,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二、培训对象和分工
(一)培训对象主要是:
1.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单位的骨干人员,即实施工作班子的领导成员及其工作人员。
2.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单位的人事工作人员。
3.为建立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服务的专职教学人员。
(二)培训工作分级分类组织,分工如下:
1、人事部负责:(1)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工作班子主要成员和省级人民政府实施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主要成员的培训。(2)相应的骨干师资和培训教育处长的培训。
2、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好本部门、本地区骨干人员培训和相应的师资培训。

三、培训内容
(一)邓小平同志有关重要讲话精神;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政府机构改革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精神;我国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特点;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标。
(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职位分类、录用、工资、考核、培训、职务升降、交流等单项制度配套法规的基本内容和实施方法。
(三)国务院颁发的《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四)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总体方案和各单项管理环节的操作方案;实施工作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共性问题、解决办法以及其他急需的培训内容。
上述培训内容,对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骨干人员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根据骨干人员在实施公务员制度中担任工作任务不同,可区分综合性培训或专项操作性培训等不同内容。确定具体培训内容,应贯彻少而精原则,强调针对性。培训方式采取研讨、演练、自学、集中讲授相结合,紧密结合实施公务员制度工作实际进行。在此基础上,对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实施工作方案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实质性研究讨论。

四、主要措施
(一)各部门、地区、单位应在实施公务员制度的准备阶段,对受训人员的范围、数量、类别进行统计、调查、研究、完成骨干培训规划(计划、方案)的制定,并开始实施骨干培训。
(二)上级人事部门要对下级部门组织的骨干培训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包括对培训标准、培训规划(计划、方案)、师资队伍、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基地、培训教材等情况的了解和评价,并为下级部门培训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下级部门应及时将骨干培训有关情况汇总后报上级人事部门。
在培训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公务员培训基地作用。
(三)加强培训后的效果评估,主要是评估受训者是否达到培训目的,其工作能力,工作效率等是否得到提高。要通过培训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修改完善实施工作方案。
(四)骨干培训以程连昌为编委主任、徐颂陶主编的《新编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为基本教材。由本地区有关负责同志主讲或确定其他主讲人。
(五)骨干培训前,要有确切的培训标准,培训后要有考试或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作为工作骨干。

199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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