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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水利部工作规则(试行)
  • 【发布单位】水利部
  • 【发布文号】办秘[1993]59号
  • 【发布日期】1993-10-30
  • 【生效日期】1993-10-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水利部工作规则(试行)

水利部工作规则(试行)

(1993年10月30日水利部办秘[1993]59号通知印发)



为了做好水利部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一、水利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 水法》、《 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水利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订全国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组织制订全国主要江河、国际河流(湖泊)和省际河流(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规划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国水资源。负责组织全国水资源的监督和调查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国和跨省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归口管理全国节约用水工作。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受国务院委托协调处理部门间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水事纠纷。

(四)主管全国河道、水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滩涂和海堤等水域及其岸线。负责大江、大河、大湖的综合治理和开发。

(五)主管全国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六)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作。

(七)管理全国农村水利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八)负责城市地表水供水水源建设、水环境保护等城市水利工作。

(九)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系统的水电站及小电网。负责国务院安排的第二批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

(十)配合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制订有关水利的财务政策及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调节措施,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

(十一)对全国水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十二)对全国水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水工程。对全国水利工程、水利综合经营和水库移民实行行业管理。

(十三)负责管理水利科技、教育、国家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宜。指导和管理全国水利队伍的建设。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务。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7个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二、部长、副部长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和水利部的工作要求,部长、副部长的职责如下:

(一)水利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水利部的工作。

(二)部长召集和主持部长办公会议、部务会议和部务扩大会议。水利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三)水利部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国务院报送的文件,涉及部委职能以及较大项目的审批文件,司局级干部任免文件,由部长签署。

(四)副部长按照各自分工或部长的委托,协助部长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部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部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部长、副部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部各职能司局和流域机构的作用。要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要改进机构作风,加强工作计划性、科学性,提高办理效率,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

(六)部长不在部期间,由指定的副部长代理行使部长职责。

三、会议制度

水利部实行部长办公会议、部务会议、部务扩大会议、部长专题办公会议制度。

(一)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副部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办公厅主任组成,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副部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水利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讨论决定各司局请示的重要事项;(3)研究处理本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部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二)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总工、副总工、各司局长(主任)组成,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副部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中央国务院的重要会议精神及指示;(2)决定和部署水利部的重要工作;(3)讨论研究报请国务院审定的重要议案;(4)讨论由部发布的行政法规;(5)讨论其他需要部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部务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三)部务扩大会议由部长、副部长、部总工、各司局正副司局长(正副主任)、在京直属司局级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精神,部署本部的工作;(2)通报本部的形势,协调各部门工作;(3)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各部门、各单位的意见。

部务扩大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四)副部长受部长委托或按照分管的工作召开专题办公会议,涉及本专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由召集会议的部长秘书负责会议的组织及会议纪要的编写落实工作。会议研究、协调水利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五)部长办公会议、部务会议、部务扩大会议的议题由部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值班室承办)负责。每次部务会议、部务扩大会议均作会议记录,编印会议纪要(综合处承办)。会议纪要由办公厅主任签发,必要时报部长或分管副部长签发。

(六)部长召开并主持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各流域机构主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长、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长、部属科研院所、学校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部署年度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部门、单位的意见。

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办公厅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报批。

(七)部长办公会议、部务会议、部务扩大会议的开会时间,要相对集中,以保证部领导既能集中时间参加会议,又能有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

(八)各司局召开的专业会议,按照《水利部机关会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文件审批制度

(一)水利部收到的文件,由办公厅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正副部长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1.属于国务院下达的指示、任务,由部长阅批。其中有指名或部领导已有明确分工的,由指名或分管副部长阅批。

2.属于全部性或重大事项,由部长先审批,或经部务会议讨论决定。

3.属于部领导已经明确分工范围的日常工作,由分管副部长审批;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部长,并相互通气。

4.属于各司局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责成主管司局牵头处理。司局间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由司局长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由办公厅主任出面协调,并将协商意见和解决方案如实向部领导反映,商定裁决。司局不要将单方面的意见抢先呈报分管副部长阅批。

5.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报送水利部审批的文件,除紧急事项外,均应经水利部办公厅呈送部领导审批。报部长、副部长审批的文件,一般应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办理。

6.审批文件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圈阅则表示阅知。

(二)以水利部名义发文,文稿由主办司局的司局长审核、把关,按照《水利部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细则》和《水利部部发公文送核呈签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办公厅呈送分管副部长审批。属于重大的问题,由分管副部长审核后,送部门签发。

各司局不得自行将文稿直接送部长、副部长签发。

(三)水利部文件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为保证公文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各企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等群众团体不得以《水利部文件》和《水利部司局文件》的名义印发文件。

(四)例行公事的以部名义发文签发原则。

部领导已作原则决定的事项和必须以部名义行文的例行公事的文件,按部领导授权,由办公厅主任代签。

按照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规定,审批干部待遇、部管干部离(退)休、调整、确定工资等例行公事的文件、按部领导授权,由人劳司司长签发。

五、外事活动制度

外事出访,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掌握。由人事部门会同外事部门进行政审,外事部门办理手续。

(一)部长、副部长每年的出访计划,由外事司提出报告,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报国务院批准;因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部长、副部长出访,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报请部长办公会议讨论。

(二)部长出访,由外事司办理部发文报国务院,经国务院主管副总理或国务委员审核后,由国务院总理批准;副部长出访,由外事司办理部发文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外事办协调后,由国务院主管副总理或国务委员批准。

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出访,一年内原则只安排一次,主要是工作访问,不安排顺访。

(三)司局长组团或随团出访,主办部门提出年度报告,由外事司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报批。司局长出访需经主管副部长和分管外事的副部长批准。

司局级干部出访,不安排顺访。

(四)部长、副部长在部内的外事会见活动,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外事司统一协调安排。

六、出差或休养等请示报告制度

(一)部长离京出差或休养,由本人直接向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报告。经批准后,由部办公厅(值班室承办)将出外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水利部全面工作的副部长名单,报国务院办公厅值班室。

部长因公务事项外出回京后,本人需书面或口头向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汇报,遇有比较重大问题,需向国务院报告。

(二)副部长离京出差或休养,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部长报告,经批准后,由秘书将离京或休养的时间、地点以及文件的呈送等有关事项告办公厅值班室,由值班室登在《每日情况》上,通报其他部领导。

副部长因公务事项外出回京后,本人需书面或口头向部长汇报。

(三)司局长离京出差,须事先请示分管副部长,说明外出理由、地点和起止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京。离京前,须经分管副部长同意指定司局工作主持人,并填具《领导干部外出通知单》送办公厅。

司局长出差返京后,应及时将出差报告送交办公厅,由办公厅送请有关部领导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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