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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 《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3]第388号
  • 【发布日期】1993-12-29
  • 【生效日期】1993-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 《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
《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3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一九九三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企业年检力度,提高年检效率,规范年检工作,实行以年检为重点内容的监督管理制度,我局最近发布了《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以下简称《年检办法》)。现就贯彻《年检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问题。国内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的年检,统一列入《年检办法》调整范围。
领取《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银行、保险、铁路、邮电经营单位及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年检,参照《年检办法》进行。
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在同一地区的,随企业法人一同申报年检;在异地的,除随企业法人一同申报年检外,还需提交该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机关加盖印章时,可不要求分支机构提交材料并进行书面审查,只需核实该分支机构在注册地是否存在。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其他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是否年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规定。
新开业企业参加年检的时间,为开业年度的下一个自然年度。如:一九九三年度新开业企业,应自一九九四年一月起参加年检。填报该企业一九九三年度从开业时至年终的经营情况。

二、年检内容。年检的主要内容为《年检办法》第八条所列四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年检企业提交其他相关文件或说明材料。如:修改的企业章程文本、有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及上市的有关文件等。

三、处罚问题。《年检办法》对年检中企业的违章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运用了连续处罚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手段。《年检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中的截止日期是指当年的四月三十日。
《年检办法》中的“暂缓通过”是一种非行政处罚的处理方式。这一规定,主要针对极少数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必须停业整顿的企业法人,使用时应慎重。暂缓通过年检的同时,应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理。

四、年检戳记、标识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要求年检企业提交全部营业执照正、副本,也可以先提交一个营业执照副本参加年检,年检通过后再履行加贴标识、加盖戳记手续。
对通过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在其营业执照正本上加贴年检标识、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外商投资企业在其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均加贴年检标识。
年检戳记样式、标识样式由我局统一制定(样式另发)。

五、年检汇总、上报问题。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工作时间。年检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年检企业情况进行总结、汇总,于五月底之前上报我局(年检汇总表另发)。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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