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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
  •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12-29
  • 【生效日期】1993-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

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
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承担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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