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屠宰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明电[1994]013号
  • 【发布日期】1994-01-10
  • 【生效日期】1994-0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屠宰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屠宰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月10日国税明电[1994]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规定精神,为了保证屠宰税征收与管理工作严格而有序的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参照原政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征收屠宰税的规定,依照改革的要求和基本维持原税负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征收屠宰税的办法,征收范围应包括原缴纳产品税的食用生猪、菜牛、菜羊。各地制定的征收办法,要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为了便于统一研究和协调,各地在征收屠宰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