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事建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01-27
  • 【生效日期】1994-0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事建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事建房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1994年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开展和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现将外事用房建设投资适用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通知如下:

一、外国政府驻华大使馆建设,包括统建使馆、自费建馆、互惠建馆及其配套工程,适用0%税率。

二、外交公寓,适用5%税率。

三、其它外事用房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商业用房、餐厅等),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率计征。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